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86號
原 告  褚美鳳
被 告  梁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街○○號804室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
告。
被告應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11月止,按月給付原
告新臺幣48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租原告所有臺中市○區○○街○○號804室
房屋,積欠租金未付,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等
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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