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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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富國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宜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淳苓 、 羅鴻義 等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