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調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調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調字第16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有趣創意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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