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賴玉芬┌─────────────────────────────────────────────────────────────┐│土地附表:94年度訴字第5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臺北縣│中和市○○○○段││66-14││││140│十五分之三││├─┴───┴────┴────┴────┴────────┴─┴──┴──┴──────┴─────────┴──────┤│建物附表:│├─┬───┬────────────────────┬────────┬───────┬────┬───────┬────┤│編│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樓│段│地號│5層│共計│陽台│││├─┼───┼───┼────┼────┼──────┼────┼───┼───┼───┼────┼───────┼────┤│1│7833│臺北縣│中和市○○○街│189巷13號5│員山子段│66-14│85.05│85.05│10.49│全部││││││││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