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德樸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男二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應更正為「男三十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及「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三三四巷七弄三八號五樓」應更正為「住台南縣永康市○○○街五三之二號四樓之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男二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及「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三三四巷七弄三八號五樓」,顯係「男三十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及「住台南縣永康市○○○街五三之二號四樓之二」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男三十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及「住台南縣永康市○○○街五三之二號四樓之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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