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85號聲請人 戴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股票102年度司催字第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渣打國際│78NX0000000││1│300││││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2│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渣打國際│79NX0000000││1│90││││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3│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渣打國際│84NX0000000││1│532││││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