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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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傳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淑滿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