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雲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雲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累犯:被告於民國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2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月確定,甫於108年3月2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經本院以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25號
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係因犯相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判刑確定,卻仍
未能戒慎,再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同一
罪名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已足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本院經審酌後認加重最低本刑尚無罪
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93號
被告鍾雲輝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
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雲輝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竹北
簡字第1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撤回上訴確定,於民
國108年3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1月12日下午5時45分許為警
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8年11月12日下午5時45分
許,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鍾雲輝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9/B0000000)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
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檢察官陳玉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綠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