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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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凃賴瑞珍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具
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
承人 涂武雄 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補正正確之「訴之
聲明」、「應繼分比例」及「附表」。
二、陳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
四、本件應按債務人 凃新栓 可分得之遺產,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鄭國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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