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HUUDAO(阮友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HUUDAO(阮友桃)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423號
被告NGUYENHUUDAO(越南國籍)
男24歲(民國84【西元1995】
年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竹縣○
○鄉○○○路0號
(現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附
新竹地區臨時收容所收容中)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HUUDAO(中文姓名阮友桃,以下稱之)於民國109
年3月29日下午2時許,在新竹縣○○鄉○○街000號附近飲
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下午6
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阮
友桃發動上開機車後旋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54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阮友桃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檢察官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彭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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