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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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寶賢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六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寶賢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0二號判決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吳寶賢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林瑋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群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