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戊○○、丁○○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捨伍萬柒佰伍拾貳元,上訴人就上開訴訟標的取得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請求廢棄本院對被上訴人乙○○、戊○○所為之判決,核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其計算方式如下:{[0000-0000]x111}+[4396x17]+{[0000-0000]x111+[4396x17]=664948),其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