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甲○○
即形而上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之選任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形而上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形而上公司)之選任清算人,經於清算程序中發現形而上公司之財產顯不足清償債務,為此爰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八十九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程序係以破產人之一切財產構成破產財團,經由破產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處理後,將之用以清償全體破產債權人,故管理破產財團所需之各項財團費用(諸如①因破產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②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須審判上之費用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④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及喪葬費)及破產財團所需支出之各項財團債務(諸如①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②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③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④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均係優先於破產債權而受清償,破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若破產財團所有之財產已不足清償別除債權或上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或清償後並無剩餘,則各破產債權並無獲得分配清償之可能,即無宣告破產之法律上實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形而上公司因經營不善,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現進行清算程序,其目前資產總額僅餘七千零七十三萬元,然債權人申報之債權額已達四十二萬六千二百九十一元,其中積欠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之稅款即達四十一萬九千一百二十八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財務狀況說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0七號卷宗核閱屬實;又破產程序繁瑣,非可於短期內終結,且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事務,亦需多所勞費。是本件形而上公司之破產財團所餘數額,顯已不足支付破產管理人管理之報酬或其他財團費用之支出,遑論財團債務之清償及破產債權之分配,參照前開說明,各破產債權既無法獲得分配,本院認宣告形而上公司破產,並無實益,從而,聲請人本件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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