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更字第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劉佳田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 陳松彬 等五十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陳松彬、乙○○之繼承系統表,及各該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B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