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訴狀送達後,另追加請求新台幣陸萬貳仟柒佰叁拾陸元,應補繳裁判費銀元貳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