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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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三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於本案並無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是被告所為僅涉偽造文書之罪嫌,且此部分被告均已坦承犯行,情節又非重大;加以,被告家有高齡母親長年因腎臟疾病需經常洗腎,且近日病情轉趨惡劣,此外被告復有年幼之子女及無業之老父,於被告遭羈押後至今家庭生計均陷入困頓,亟需被告奉養及擔負家計,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於本案偵、審中對其經公訴人起訴之所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部分皆已供述明確,且被告先後又另涉犯多件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行,並各該犯罪之情節皆屬重大,是前開羈押理由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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