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九二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因被告強制戒治期滿,而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持有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本件扣案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該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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