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0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宣告強制工作三年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指揮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即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六月以上,經執行機關函送有關資料,以受刑人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為該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有台灣綠島技能訓練所八十九年綠技所教字第四三四號函附之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之報告表等附卷足參,認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升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