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七一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略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茲引用之。
二、被告聲明、陳述及求為判決:均略如其答辯狀所載,茲引用之。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當事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九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