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30號
原   告  沈于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台中市私立學承電腦
短期補習班、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9,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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