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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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93號原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法定代理人 李茂榮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洪甯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