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8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勝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傅纖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9,05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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