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2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為第00000000000號之誤繕)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家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893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31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3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上二案,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472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30日入監,合計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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