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74號原告 柯學良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閎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坤龍 被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