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孫智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11月3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松檀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