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敬信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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