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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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得知教育召集令之內容後,無故未依規定報到,接受教育訓練,妨害國家兵役之有效管理,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行為自有可議,惟兼衡其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犯罪所生危害尚微,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收入及社會地位各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參,其經此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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