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61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被 告 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黃贇瑾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
參 加 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0日下午4時5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