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61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被   告 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黃贇瑾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
參 加 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0日下午4時5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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