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9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3,39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