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4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葉金珠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玖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