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8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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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吳素勤法官紀文惠┌──────────────────────────────────────────────────┐││├─┬───────────────┬──────────────┬────┬───┬────┬───┤│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壹│ 參佰 │││││四│││││││││││││├─┼───────────────┼──────────────┼────┼───┼────┼───┤│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壹│參佰陸拾│││││九│││││││││││││├─┼───────────────┼──────────────┼────┼───┼────┼───┤│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伍佰零壹│││││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