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2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2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二九二七號
聲請人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伯邑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伯邑通科技有限公司、甲○○、日帝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甲○○、日帝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等三人係保證人而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二九二七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台幣)│││├─┼───────────┼───────────┼───────────┼───────────┤│1│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玖拾萬元│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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