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七四、六四六號、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免予羈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0四號案件)。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江翠萍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