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他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他字第25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FranklinAntonioGonzalezRuiz( 宮傅仁 )
訴訟代理人  申哲 律師
相對人即
被   告  劉倖如 即企鵝家族美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伍拾肆元。
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柒佰零陸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33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即被告負擔96%,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4%,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
二、本件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932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相對人應
負擔9166元,聲請人應負擔154元,相對人已預納5460元,
故相對人尚應補繳3706元,聲請人應補繳154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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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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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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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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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已由被告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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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9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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