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克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保妹 等5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3,841元(計算式:﹝804,945+118,100﹞×1/6
 =153,840.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
 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須補繳660元。
㈡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均勿遮蔽),並提出上開土地
 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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