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9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所有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