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小字第五五六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張鴻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卅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元部分,自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廿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廿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肆萬
肆仟伍佰貳拾元部分,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卅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三點
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卅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