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小字第五一五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謝鴻濱
  被   告 甲○○
        乙○○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張國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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