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屏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8
月25日94年屏警刑專字第09400223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柴油壹仟捌佰參拾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7月30日上午8時55分許。
(二)地點:屏東市○○○○道。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車號0000-00自用小
貨車,接駁載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漁船用柴油1830公升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照片2張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流量計印數機發油記錄單1紙
。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柴油1830公升可證。
三、扣案之前開柴油1830公升為查禁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入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22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