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簡字第1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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