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簡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馬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丁○○
      丙○○
      乙○○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213、234、250、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走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
丁○○、丙○○、乙○○共同犯運送走私物品未遂罪,丁○○累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丙○○、乙○○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扣案行動電話
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動
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條、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
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
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同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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