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5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
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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