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馬簡字第101號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
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