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59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