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五六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四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於同年二月五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可稽。
二、查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逃匿,有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答覆表、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六月四日 士檢榮宏 九0助六一八號字第一二八六六號函、具保人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