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展寧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12995號、89年度偵字第13271號、89年度偵字第14202號、90年度偵字第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旨意旨略以: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葉展寧業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文、大陸死亡公證書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臻嫺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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