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5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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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壹支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警秤毛重約零點陸公克),為違禁物,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鄉○○路○○路口,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並扣得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警秤毛重約0點六公克),該被告甲○○業經依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八九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查扣案之上開物品因均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摻於該支香煙內,且已無法析離,故一併視為違禁物)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警秤毛重約0點六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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