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天資多媒體」新莊店之負責人,明知電影「高校惡靈-富江」係告訴人三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本公司」)享有重製、出租權等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竟未經三本公司同意或授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在其店自某年籍姓名不詳人受贈其非法重製之上開影片光碟後,自是日起在其店內擅自以每部新台幣二十元之價格,連續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觀賞多次,以此方法侵害三本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同年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重製之「富江」光碟二片云云,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三本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就全案撤回告訴在卷,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