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貿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山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貳萬貳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