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救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相 對 人 陳田園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本案訴訟(本
院105年度士小字第1174號),業經本院以無理由而駁回原
告之訴,依首揭條文但書所示,其聲請即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明純